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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2、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3、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做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
5、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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