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办法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5、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7、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 ,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8、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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