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 0万元的法人单位;
3、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5、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6、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 , 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80%。
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 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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