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要求,主板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对衍生品价值变化进行有效监控及风险评估,及时对外披露衍生品投资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衍生品投资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不鼓励上市公司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鼓励上市公司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衍生品投资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建立有效的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应指定董事会的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处于督导期的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就衍生品投资出具专项意见;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指引对投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的衍生品投资种类及金额。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衍生品初始投资相关信息。
指引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市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指引还对衍生品做出了详细的阐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