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限于套期保值目的。
“下一步,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可以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知情人士透露。
相对而言,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并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可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这意味着券商定向资产从事期指套利已获批准。
这是证监会在2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下称《指引》)中作出的相关规定。
上述《指引》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在审慎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客户不同需求,参与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
《指引》规定,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减少资产波动风险。
对于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指引》允许证券公司在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并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不限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投资产品,拓展业务空间,提升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指引》还规定,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此外,《指引》对券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了适当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要求集合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的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权益类证券市值的20%。
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在任一时间点,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超过客户委托资产或计划资产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高流动性资产(现金和政府债券)。
相关推荐:期货从业考试期货基础知识之股指期货投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