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1.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2.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3.A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第二十七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4.A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5.A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业的风险。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的隔离。
7.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8.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9.A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10.B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