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 )
142.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可直接任免期货公司董事。 ( )
143. 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其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 )
144.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同步录音。( )
145. 个人客户可委托他人代办开户手续。( )
146.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但可以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 风险。 ( )
147. 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营业场所 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期货业务的需要。 ( )
148.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 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 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 )
149. 客户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期货公司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网站披露的期货保证 金账户。 ( )
150. 首席风险官应对中国证监会负责。( )
151.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
152. 期货交易所会员及非会员都可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 ( )
153.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
154.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 )
155. 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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