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王某是非国有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行贿罪,而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李某获得的“有用信息”属于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答案】A
【解析】王某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走私罪;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王某并没有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据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答案】AD
【解析】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王某只是对外泄露内幕信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罪。
4.【答案】AB
【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答案】D
【解析】本案中王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而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王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触犯了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由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的处断原则,应按照受贿罪一罪处罚。
(二)
6.【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甲期货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客户李某,未经通知而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期货公司和张某共同承担责任。
7.【答案】ABC
【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8.【答案】BD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禁止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者保证,禁止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9.【答案】A
【解析】张某离任前属于甲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甲期货公司承担;离任后,虽然不属于甲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是由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通知李某,此时甲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甲期货公司仍然要承担责任。
10.【答案】A、
【解析】本案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公司不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虽然对张某的行为完全知情并默认,但并没有采取任何侵害李某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的故意,故乙公司不必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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