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与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2.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变更住所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3.C【解析】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4.C【解析】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关于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5.B【解析】选项8属于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6.D【解析】期货公司停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停业申请书;②停业决议文件;③关于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结清期货业务的情况报告;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7.B【解析】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8.C【解析】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9.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10.B【解析】期货公司股东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BD【解析】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②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③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ABCD【解析】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变更住所申请书;②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③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④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报告;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ACD【解析】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除应当具备选项A、C、D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ABCD【解析】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设立营业部申请书;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等等。
5.ABC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申请书;②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详细计划;③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④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6.ABC【解析】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7.ABCD【解析】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8.ABC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9.ABCD【解析】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名称;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10.ABCD【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②变更名称;③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④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三、判断是非题
1.√
2.×【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后,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
3.×【解析】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后,公司继续存续的,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
4.×【解析】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
5.×【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
6.×【解析】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7.√
8.√
9.×【解析】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10.×【解析】期货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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