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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索加班费单位有证据不提供须担责

  日前,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最高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这个司法解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征求意见直到讨论通过,前后花了两年半时间。从中不难看出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持相当审慎的态度,以及其中某些问题比如加班费问题的复杂和纠结。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总体原则,要求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加班时有意识地保存相关证据,一旦产生关于加班费的纠纷就能派上用场。这也有利于遏制那些并没有加班但以加班为名讹诈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劳动者的个体在用人单位的集体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以加班为名讹诈用人单位的情况并不多见,反倒是经常有劳动者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讨回应得的加班报酬。因而,司法解释不应该过分呵护用人单位,而应对劳动者的实际困难有所关照。事实上,最高院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一节。最高院发言人说: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法条就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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