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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制抽逃出资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对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特别是明确了未尽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相关情况连线中央台记者孙莹。

  主持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专门规制抽逃出资?

  记者:最高法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分析,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法》明文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而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但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抽逃出资的形态,也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各地法院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分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

  主持人:司法解释将哪些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

  记者: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这些行为常常是故意、直接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侵害,但又限于举证的困难使得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司法解释(三)明确对这些行为予以否定,也就是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所以司法解释做了基本相同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定。

  主持人:抽逃出资或未尽出资义务要承担哪些责任?

  记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赔偿利息损失。另外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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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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