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运作和信息披露
13、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
答:根据《暂行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14、香港互认基金如何向内地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相关媒介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香港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向内地基金投资者披露相关公告。
(三)基金销售和代理机构
15、如遇到内地或香港的法定假期,互认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何安排?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6、法规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5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5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5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17、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18、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及《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19、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0、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
21、如何理解纳入互认基金范围的“常规基金”?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是否属于互认基金类别?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按上述原则,内地市场中的分级基金、保本基金目前暂不纳入互认范围。
22、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3、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
24、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5、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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