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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来源:考试吧 2015-8-13 10:15: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证券从业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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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

  (2015年版)

  声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目录

  第一条通用定义1

  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4

  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6

  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8

  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8

  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10

  第七条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11

  第八条与交付有关的定义15

  第九条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16

  第十条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18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19

  第一条通用定义

  1.1商品衍生品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商品标的数量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

  1.4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5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6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在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下,根据该交易的类型,指远期买方与远期卖方,或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与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或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7计算机构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8经纪商

  指依法设立的代理客户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并可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9交易商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的持有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许可的相关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0报价机构

  指在定价日向交易双方或公众提供报价以确定指定价格的法人或其他实体。交易双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报价机构的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指定价格。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1结算货币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人民币。

  1.12计算精度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所涉及的金额、价格、数量、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13资金账户

  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项的账户。

  1.14清算安排

  指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

  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1.15期货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其他经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6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第二条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2.1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现金结算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实物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仓库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2.2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2.3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2.4商品标的交易日

  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遵循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期;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为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价格之日。

  2.5定价日(期)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适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的获取日,或采用均价方式定价的期间。

  2.6生效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也称起始日。

  2.7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2.8交付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标的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9结算日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进行现金结算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10计算期/单个计算期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该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中可指明计算期内的互换次数,对该类交易适用的单个计算期的计算公式为:

  单个计算期=计算期/互换次数

  2.11中断(干扰)日

  指发生中断(干扰)事件的日期。

  第三条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3.1固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单位价格。

  3.2浮动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浮动金额的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同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时,浮动价格可区分为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

  3.3一口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协商而成的某一价格来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

  3.4点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通过加减协商形成的升贴水来确定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5均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确认的定价期及平均价计算方式来计算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6指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以一个或多个商品参考价格中的:(1)最高价;(2)最低价;(3)最高与最低的平均价;(4)收盘价;(5)开盘价;(6)买方报价;(7)卖方报价;(8)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的平均价;(9)行权价格;(10)远期价格;(11)现货价格;(12)商品指数价格;(13)其他价格确定或计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其中计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3.7商品参考价格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价格。该价格在商品定义文件附录中列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价格、商品标的、商品参考价格源,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明。

  第四条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4.1商品参考价格源

  指公布或发布商品参考价格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纸质(电子)媒介或出版物、报价机构、金融机构。

  4.2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通过明确下述条件,创设附录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参考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标的;(2)计量或交易单位;(3)包括交易所在内的商品参考价格源;(4)定价日;(5)每单位商品的指定价格及其币种;(6)交付日。

  第五条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5.1商品远期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交付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卖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

  5.2远期买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入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3远期卖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卖出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收取或支付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4远期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交付日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的指定价格。

  5.5远期交易结算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结算日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商品标的指定价格。

  5.6远期交易结算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价格-远期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该金额;

  (2)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该金额;

  (3)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第六条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6.1商品互换交易

  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6.2固定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固定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金额=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固定价格

  6.3浮动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浮动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浮动金额=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浮动价格

  6.4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固定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6.5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浮动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其中,以浮动价格A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以浮动价格B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

  6.6互换次数

  指商品互换交易中计算期内的互换频率,单位为:次/计算期。

  6.7互换交易结算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固定价格-浮动价格)×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或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向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支付该金额;

  (2)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向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支付该金额;

  (3)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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