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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7.B[解析]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A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①交易行为的自主性;②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③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78.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0条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80.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A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81.D[解析]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82.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0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83.D[解析]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同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中选择。目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84.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认为基本信息有错误的,通过专用信息系统A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会员认为本单位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认为本人诚信信息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会员或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券业协会根据情况做出下述处理: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原始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协会根据会员、从业人员提交的原始信息做出机构同意更正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原始信息做出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从业人员仍认为相关信息有错误的,协会不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85.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有:①A股:上证180指数成分股、非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②基金: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其他上市基金;③债券:国债、其他上市债券;④权证。
86.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要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87.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
88.D[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人其诚信档案:①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同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②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89.A[解析]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90.D[解析]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91.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日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0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01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2.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3.D[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0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94.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95.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96.B[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7.D[解析]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会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交流渠道。
98.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9条的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99.A[解析]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①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②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③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④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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