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例2-3(2010年3月多选题)认股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是( )。
A.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B.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C.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D.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ABCD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指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有:(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第(1)项至第(7)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例2-4(2010年3月多选题)创立大会由( )组成。
A.发起人 B.经理 C.董事D.认股人
【参考答案】AD
7.设立登记并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8.发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的权利包括:(1)参加公司筹委会;(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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