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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违规行为
擅自公开 或 变相公开 发行证券 |
1.擅自公开——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②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③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转让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 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同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30万以下罚款 |
欺诈发行 股票、债权 |
1.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行为。 ①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③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才构成犯罪。 2.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①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②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③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④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3.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
非法集资类 犯罪 |
1.犯罪构成——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故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 2.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①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②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 ③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吸收20万30户;非法占有、造成损失10万,单位5倍 3.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违规披露 不披露 重要信息 |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行政责任的认定 1.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主管人员或者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
擅自发行 股票或公司、 企业债券 |
①发行数额50万以上 ②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 ③造成恶劣影响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资1-5%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30万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警告,并处20-60万罚款 |
诱骗投资者 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 |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证协会、期协会、证券监督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无个人、银行) 处罚——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取消从业资格,并处3-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①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以上的 ②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以上的 ③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金额累计在15万以上的 ④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消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
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消息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处以3-60万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30万罚款 |
操纵 证券期货 市场 |
1.《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2.《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②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④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背信运用 受托财产 |
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个人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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