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金法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和管理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又称信托人是受益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和保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保管基金的资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考点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考点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公募基金运作方式
(一)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特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基金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不同点
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一般有一个固定的存续期;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无期限的。
2.份额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减;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份额会随之增加或减少。
3.交易场所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在完成募集后,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份额,只能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份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完成。
4.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主要受二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当需求旺盛时,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会超过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溢价交易现象;反之,当需求低迷时,交易价格会低于基金份额净值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好,其扩展能力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果表现不尽如人意,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通常也不会在经营与流动性管理上面临直接的压力。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好,通常会吸引新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如果基金表现差,开放式基金则会面临来自投资者要求赎回投资的压力。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一般开放式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份额不固定,投资操作常常会受到不可预测的资金流入、流出的影响与干扰。特别是为满足基金赎回的需要,开放式基金必须保留一定的现金资产,并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基金的长期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相对而言,由于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没有赎回压力,基金投资管理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投资计划进行长期投资和全额投资,并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相对较弱的证券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基金长期业绩的提高。
【考点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六】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基金财产与信托财产一样,既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投资于基金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也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因此,不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权人,还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都无权要求其债务人用基金财产偿还债务,也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基金财产本身应当承担的债务例外。
【考点七】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公募基金就是公开募集基金,而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1)募集方式不同。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是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对冲基金,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主要是通过所谓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的形式。
(2)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不确定的广大的公众;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考点八】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这里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考点九】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考点十】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豁免注册。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实行自律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不表明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认可。未经注册或者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近似名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基金合同草案应当具备基金合同必备内容,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另外,此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本只能是基金合同草案,因其尚未正式成立和生效。基金合同的正式成立与生效时间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即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考点十一】与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相关的法律责任
(1)违反基金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基金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基金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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