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点九】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
(一)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2.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2011年1月1日前,为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应当将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将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专门研究部门中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实际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现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集中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应当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2)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3)申请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4)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证券分析师人员管理制度及人员分类情况说明;
(5)公司关于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书;
(6)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步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
4.2011年1月1日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5.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6.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证券业协会依据公司提交的该人员离职备案材料,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所报送的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材料虚假、不实、重大遗漏等情形。
8.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或者变更岗位,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未及时办理离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券业协会将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送材料存在虚假、不实、重大遗漏情形的,证券业协会将要求其撤回申请材料或者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并视情节对相关机构采取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记入诚信档案。
10.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在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人员处理情况信息,并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提交注销有关人员注册登记的申请或者离职备案材料。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等规定的注册登记相关制度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注册登记等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
12.证券业协会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有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首次注册程序
(1)对于首次申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格管理员应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系统将自动生成系统编码和密码(申请人的初始密码有特定规律,第一、三、五位为字母,第二、四、六位为数字。例如:b5m0l2,第四位的“0”是数字零,第五位是小写字母“l”)。
(2)申请人在系统的主页上输入系统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申请人要根据自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具体类别选择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①执业注册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
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4)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2.变更注册程序
(1)提出变更请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登录系统,进入变更申请菜单,点击“录入”,在屏幕下方填写“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选择“变更类别”,点击“增加”。录入完毕后,屏幕上显示出所有已经录入的待变更注册申请人信息,资格管理员选择相应人员,确认后点击下方的“提交”。
(2)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证券业协会确认申请人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后,受理其变更注册请求。之后,申请人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员可在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系统编码和密码,并通知申请人登录系统,修改执业注册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申请人修改相关信息后,将执业注册申请表提交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审核。申请人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相关申请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完成变更注册登记后,证券业协会将在网站更新有关公示信息。
(三)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1.根据《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变更注册的,原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离职备案和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其中,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书编号等。
(2)工作具体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工作岗位、从事业务、证券分析师研究的行业和领域、证券投资顾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等情况;
(3)诚信信息,包括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在机构从业期间,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被监管机关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被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被所在机构给予内部处分,或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给予刑事处罚。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任职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经双方协议解除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并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3.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存在以下情形的,我会不予办理执业注册变更登记:
(1)原任职机构未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的;
(2)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未与原机构就培训费用补偿、竞业禁止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原任职机构未进行离职备案的;
(3)原任职机构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经协会核实,确认其存在不能诚信执业的事由;
(4)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与原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就竞业禁止依法作出约定,新机构提交执业注册变更申请时在竞业禁止范围内;
(5)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选择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首次将所属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具备专门的研究部门、充足的研究团队、一定的研究能力积累、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向协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自我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本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机构组织架构、研究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设置,研究能力和专业积累评估,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2)注册地证监局按照有关审慎监管要求对本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出具的无异议函;
(3)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5.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应对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按照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为所属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提交离职备案;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机构已离职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出具诚信执业情况说明;
(3)未认真审查所聘用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任职状况或诚信执业情况;
(4)未完成从业人员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即允许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5)将与本机构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
(6)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十】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规定
(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4)证券业执业证书;
(5)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6)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7)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
(1)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①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②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③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④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⑤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
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①保荐机构应指定保荐事务联络人,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保荐机构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与协会进行日常沟通。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更新资料。
②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③保荐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协会检查。
(3)违规事项处理
①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不予审核;已取得证书的,协会注销其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有上述情形的,协会自作出不予审核决定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执业注册申请。
②保荐机构未能按协会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保荐信息维护的,协会将暂停该机构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③保荐机构提供虚假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材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2.保荐代表人培训及年检
(1)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①培训范围:凡具有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有效成绩的人员,须参加并完成每年度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②学时要求:参训人员应当按照具体培训要求,每年度累计学时不少于十五个学时,认定为通过当年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该学时可用于保荐代表人年检和其他类别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年检。
③机构职责:保荐机构应及时了解本机构人员的学习情况,督促相关人员按时完成培训,严禁代培代考行为,切实履行好培训管理和监督职责。协会对各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2)保荐代表人年检
①年检范围:具有有效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每年均需参加保荐代表人年检。
②年检要求:每年参加并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面授或远程)不少于十五个学时。
③机构职责:保荐机构应组织并督促保荐代表人参加培训及年检。对于已经完成培训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可安排其先行进行年检申报;对于尚未完成培训的保荐代表人,机构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培训及年检。
【考点十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的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规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2年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不符合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有关规定;
(2)2年内没有管理客户委托资产;
(3)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4)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5)其他情形。
未通过年检的人员,协会注销其投资主办人资格,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专业审慎的原则,自觉维护所在证券公司及行业的声誉,公平对待客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主办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主办人应当按照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考点十二】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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