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答:《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进行验收;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63、《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麽规定?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4、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什麽责任?答: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责任。
65、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6、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 答: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67、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要求提前的时间;2、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3、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分享,如分享如何计算。
68、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答: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69、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答: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70、什麽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71、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答: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72、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处罚?答: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近几年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颁布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答:(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2)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3)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第80号令即《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74、《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5、《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