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 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
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的择优录取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同类毕业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 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 的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以及其他考绩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通知》同时废止。
二 陈至立部长讲话摘要:
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分析了当前高等教育的形势: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到21世纪的初期,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将有一个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并出现一些新的重要的发展趋势:高等教育规模将不断扩大;高等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形式将更多样化;高等教育将更加开放,学习方式将更加灵活;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将得到极大的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这些新形势,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是当代教育思想的重大发展.我国有着“活到老,学到老”的优良传统,但“活到老,学到老“只是一种思想,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为实现这种思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高等自学考试已经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形式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为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提出了新形势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任务和要求: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特点,深化改革,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自学考试的服务领域,为适应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要大力推进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自学考试面向农村,要重视保证质量。要允许地方大胆实验、稳步实施、开拓性的开展工作。专业及课程设置可以打破以学科体系设置的传统模式,针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考虑。国家已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自学考试要主动自觉地为西部大开发多做贡献。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各地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自学考试向农村基层地区发展的有效途径;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即使调整开考专业结构和专业层次,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的助学教育网络;要加强自学考试的法规建设,严格考试管理;要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考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自考生全面素质。自学考试要重学习、重质量、重特色、重结构、重实际需要、重继续教育,要有针对性,不要突出考试。自学考试的大众性、基层性决定了自身的特点。
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强调指出:由于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与之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助学的工作也有待加强。因此,要注意研究自学考试的教育规律,研究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的的协调发展,并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要着眼于人才素质的的全面提高,转变教育观念、教育思想,探索考试方法与手段的创新,重视对考生个人学习能力和创新思想的培养,为多种形式发展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等自学考试在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的领导。要将自学考试的发展列入当地教育的发展规划。要定期研究自考工作,解决自考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高等教育工作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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