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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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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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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路公务员 点击: 更新:2006-9-1 14:20:38
[信春鹰]:在《义务教育法》修订里面引入问责制,具体是在我们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的第九条,应该说从我们立法实践来说,在条文里面引入问责制,这可能还是第一部法律。因为一般法律都有一个专章的法律责任,但那是一个法律责任,第九条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责任。关于这个问责制怎么样来实施?我们在修订的时候,大家也有一些讨论,就是我们已经明确《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有的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义务教育的重大事件的时候,它要引咎辞职,这是一个很新的概念。当然,从实践来看,这个问责制,虽然法律上出现的不多,但实践上也已经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比如在环保的问题上,在一些事故的问题上,我们实际上是有问责的,但是法律上的问责有两个很重要的手段:
一个是公民的控告。就是我们现在第九条也明确的规定,“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对不履行职责的政府官员提出指控。”另一方面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你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问题,就要引咎辞职。所以这一点我想是一个可操作性的条款,也希望我们每个公民在这个方面能够履行我们公民的权利,当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它是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的时候,就应该提出来指控,提出来检举和控告,要求他承担法律责任。
[李连宁]:加大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也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大的亮点。过去我们在实施义务教育的时候,有一句话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把义务教育的很多责任都让社会来承担,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通过捐资助学来承担。新的《义务教育法》就把义务教育落实在政府的肩上,特别是在体制上,在原来明确了义务教育以县管理为主的体制基础上,这一次又强调了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规划实施。也就是说,在加强政府责任总的决策里面,不仅是各级政府要加强责任,特别是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责任,比以往的都更加强调。所以这也是实现均衡发展的一个对体制上的要求,然后由问责制支撑和保障。
[主持人]:有网友问嘉宾,义务教育和教育产业化是否相矛盾?如何能统一?
[李连宁]:这个问题可能前一段媒体一直在讨论,从立法这个角度来看,教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而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的事业里面,公益性又更加的鲜明。从义务教育的特征来看,有三个:一个就是它的普及性。要求每一个孩子都必须到学校来上学。第二个就是它的强制性。什么叫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就是你必须要来,你不来的话,你的家长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必须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学校来。第三个特征就是它的免费性,义务教育如果是不免费的话,它的公益性就不可能贯彻到底,只有坚持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才真正能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在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从原来的不收学费,现在进一步规定了不收杂费,这就体现了在义务教育公益性的道路上,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主持人]:不收杂费、学费,客观上杂费是维持一个学校运转的重要保证,杂费取消后如何保证学校能够正常运转?
[李连宁]:在这次农村地区的免收杂费的过程中,据有关方面所介绍的情况,确实出现了一些原来没有预计到的情况。就是我们原来讲的杂费,是维持学校运转的一些基本费用。但是由于一些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相当一部分的杂费拿去补贴了教师的工资或者津贴,在免收杂费以后,一方面学校运转的经费得到了保证,但是教师的一些津贴就出现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在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不仅要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用经费的开支,而且还要保障教师的工资和津贴的发放。在这一点义务教育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它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主持人]:法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而实际上“校中校”仍然大量存在,对此人大将如此监管并制止呢?
[信春鹰]:这个问题很重要,相信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之一,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明确对这个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是要求性规定。就是要求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的均衡发展,促进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接下来是禁止性条款。就是不得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同时还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从本质上来说是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从现实来说,它可能要直接冲击到现在大量存在的“校中校”,类似于这样的问题。当然我们知道,“校中校”的问题是我们公民意见非常大的问题,它有很多的危害,比如说,我们原来很好的公办学校,换了一个牌子,就所谓的“一校两制”,实际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来它是一个国有资产,结果换了一个牌子变成一个私立,或者合作办学,这个利润就流向了个人的腰包,而钱是要从家长的口袋里掏的,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件事情。
此外,因为有“校中校”,它对于教师队伍来说是一个很不稳定的因素。你在楼下上课,你可能是拿普通教师的工资,你到楼上去上课,那你就是拿很高的报酬。所以造成了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更为重要的是造成了我们社会的一些新的不公平,所以这个问题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中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实施之后,这种现象必须清理。
[李连宁]:《义务教育法》关于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一条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就是针对前一阶段基础教育领域在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向,作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对原有的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按照新的《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这样的话,在办学体制上,为学校的均衡发展,提供一个体制上的保障。
[主持人]:在新《义务教育法》中有一条很受大家关注,就是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新法对此作出了什么具体规定呢?想请嘉宾介绍一下。
[信春鹰]: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我们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大家如果看了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本法修订之后的第六章,整个是关于经费保障的。从第42—第50条,42条是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保障。这里面有几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义务教育经费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保障。第二个也提出了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目标和预算的标准。同时,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原则。这是关于保障体制。
第43条是规定了学生的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这里面要由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制订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基本标准。省级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均教育标准,特别提出来,特殊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高于普通的学校。
第44条是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体制和各级政府应当分担的责任。接下来,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为什么这样规定呢?主要是怕挤占的问题,怕挪用的问题,法律规定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接下来也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中财政转移支付这样的制度。财政对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既是我们现在在很多地方的一个实践,也是我们未来的一个方向,一个做法。所以这在法律里面规定的是比较仔细。接下来还规定了要设立扶持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因为现在义务教育不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发展比较薄弱。要有专项的基金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
接下来就是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在这里面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第50条,可能大家关注到了,就是要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告。这个制度是一个很新的制度,这也是便于社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从这样的一章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一个非常系统的体制,应该说在这样一个体制下,我们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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